▌東海大學評鑑相關法規
東海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暨校評鑑委員會組織章程
93年11月24日第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28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6日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2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4日101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11月13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7日第198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2日第22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1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112年11月8日第112-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為有效推動本校自我評鑑相關事宜,依據東海大學自我評鑑辦法第四條訂定本章程。
第 二 條 因應本校自我評鑑工作之相關諮詢與指導,成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
第 三 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並聘請適當人士三至六人聘任委員組成,且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聘期為三年,聘期至評鑑週期完成。每學年至少召集會議一次。委員為榮譽職,並應親自執行委員職權,不得委託他人代行。適當人士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學界具學術聲望,並曾擔任大學校長、具學術主管經歷或相當職務者。
二、業界具專業聲望,並曾擔任公司負責人、政府部門主管或相當職務者,且熟稔大學事務者。
第 四 條 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之權責為:
一、審定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聘任。
二、審定自我評鑑計劃及自我評鑑結果報告。 三、審定校務自我評鑑報告。
四、審定其他重要有關自我評鑑之議案。
第 五 條 本校為實施行政及教學研究相關單位之自我評鑑工作,成立校評鑑委員會。校評鑑委員會由校長、副校長、教務長、學務長、總務長、研發長、國際長、主任秘書、圖資長、公事處處長、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及各學院院長組成之,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並指定委員一人為執行秘書。每學年至少召集會議一次。
第 六 條 校評鑑委員會之職掌為:
一、研析教育部及專業評鑑機構評鑑規劃及自我評鑑之相關政策。
二、規劃各單位評鑑策略目標及發展特色、研訂評鑑項目及指標。
三、審議及修訂自我評鑑計畫及推薦自我評鑑訪評委員。
四、審議各單位自我評鑑報告書與改進成果。
五、定期針對自我評鑑工作之規劃、實施及考核進行檢討改善。
六、其他有關校務及院系所評鑑之重大決策事項。
七、協調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之交辦事務。
第 七 條 校評鑑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由執行秘書負責召集各單位業務承辦代表組成之,其職責為:
一、編擬評鑑書表及相關作業要點。
二、協助組成各單位訪評作業小組。
三、負責安排評鑑實地訪評之時程。
四、彙整評鑑報告書及相關評審意見。
五、協助受評單位之自我改進績效之達成。
第 八 條 校評鑑委員會委員參與評鑑及審議訪評結果時,若受評對象為其直接所屬單位,應行迴避。
第 九 條 校評鑑委員會決議事項及工作情形,應提行政會議報告或更新至校務會議工作報告。
第 十 條 本章程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