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評鑑相關法規
東海大學自我評鑑辦法
93年11月24日第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年4月28日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年9月6日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4月2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6月4日101學年度第1次臨時校務會議通過
102年11月13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年12月17日第198次校務會議通過
103年5月14日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年5月20日第200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3月13日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3月19日第219次校務會議通過
108年10月2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2日第22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14日第7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年10月27日第224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1月8日第112-0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12月19日第237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 一 條 本校為評鑑校務發展現況,自我檢討改善,以提升行政支援成效,並協助各教學研究單位發展自我特色及強化競爭力,落實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應接受評鑑之對象包括行政及教學研究相關單位,惟已接受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評鑑之行政及教學單位或其他特殊情形,可免受評鑑、延後評鑑或暫緩評鑑,相關辦法另訂於「東海大學系所自辦外部評鑑之免受評鑑、延後評鑑及暫緩評鑑作業原則」。
第 三 條 本校辦理自我評鑑,為明確界定治學理念與目標,發展特色,建立自我改善機制,評鑑之類別及項目如下:
一、校務評鑑:教務、學生事務、總務、研究發展、推廣服務、國際教育、圖書、資訊、體育教育、人事、會計及學生參與等事務進行整體性之評鑑。
二、系所及學位學程評鑑:教育目標、課程、教學、師資、學習資源、學習成效及畢業生生涯追蹤與整體改善機制等項目。
三、專案評鑑:基於特定目的或需求進行之評鑑,得依需要另訂自我評鑑實施要點或實施計畫,經行政會議或相關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評鑑以每四至七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第三款評鑑得依需要辦理之。
第 四 條 為辦理本校自我評鑑事宜,應組成本校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與校評鑑委員會,其組織章程,另訂於「東海大學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暨校評鑑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五 條 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組成與職責如下:
一、校務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校務行政經驗之教師或具教育評鑑專業之學者專家擔任,並視需要加入對大學事務熟稔之業界代表。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人數以八至十位為原則,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遴聘由校評鑑委員會推薦人選,並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二、系所及學位學程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或研究實務經驗之教師擔任,並得加入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人數以每單位或項目三至五人為原則,應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遴聘由各受評單位推薦十至十二名人選,經校評鑑委員會及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同意後聘任之。
三、自我評鑑訪評委員之聘期至評鑑週期完成。並應遵守以下倫理與利益迴避原則:
(一)過去三年曾在本校擔任專任或兼任職務。
(二)過去三年內曾申請本校之專任教職。
(三)最高學歷為本校畢(結)業且未滿十年。
(四)接受本校頒贈之榮譽學位。
(五)配偶或直系三親等為本校之教職員生。
(六)擔任本校有給或無給職之職務。
(七)過去三年內與本校有任何形式之商業利益往來。
四、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應具備評鑑專業知能,並參閱實地訪評委員工作手冊或參與研習,以瞭解本校自我評鑑等相關作業。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應依本校相關規定執行自我評鑑工作,包括實地訪評、撰寫評鑑結果報告書及回應評鑑申復申請等相關作業。
第 六 條 本校自我評鑑進行之程序如下:
一、本校應依評鑑時程提出擬辦理之評鑑計畫及時程,經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同意,作為辦理該學年度評鑑業務之依據,並即通知受評單位。
二、校務及系所等受評單位應依當週期評鑑項目及效標自我檢視,配合評鑑計畫及時程,完成自我評鑑報告書。
三、自我評鑑實地訪評之內容包括:聽取本校相關主管及受評單位簡報、資料檢閱、場地及設備檢視、相關人員晤談或座談。
四、本校自我評鑑實地訪評之作業時程至少一工作日。
五、第三條第二款之評鑑,應於實地訪評結束後兩週內通知受評單位訪評報告初稿,受評單位如對初稿有疑義,包括違反程序、不符事實或有其他需要修正事項,可於收到訪評報告初稿三週內向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提出申復申請,交予自我評鑑訪評委員複審核定。後續應由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彙總自我評鑑結果報告,交予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通過。
第 七 條 第三條第二款之評鑑,其自我評鑑結果採認可制精神,分為「通過-效期六年」、「通過-效期三年」及「未通過」三種認可結果。評鑑結果將公布於本校首頁評鑑專區,後續改善如下:
(一)本校實地訪評結果公布後,結果為「通過-效期六年」、「通過-效期三年」之受評單位應於六個月內提交自我改善計畫,並於結果公布一年內提出「自我改善計畫之執行成果」,再提請校評鑑委員會審定。
(二)認可結果為「通過-效期三年」之受評單位效期到期前接受「追蹤評鑑」。追蹤評鑑委員主要由原參與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擔任,針對評鑑結果所提之問題與缺失進行考核,其效期為通過後至該評鑑週期之剩餘時間。
(三)認可結果為「未通過」之受評單位,受評單位須於一年後接受「再評鑑」,再評鑑作業以一工作日為原則,其再評鑑委員主要由原參與自我評鑑訪評委員擔任,程序應依本法第六條規定,評鑑結果依第七條認可方式進行,其效期為通過後至該評鑑週期之剩餘時間。
第 八 條 本校自我評鑑結果應送校務及院系所等其他評鑑之受評單位作為改進依據。本校得依據評鑑結果作為調整各單位經費與人力資源分配、規劃整體校務發展計畫及單位的增設、調整、變更、合併、停辦之參考。
第 九 條 為提升受評單位參與評鑑工作人員評鑑相關知能,本校應辦理相關研習課程。
第 十 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後,提送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