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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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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東海大學評鑑相關法規

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102424日第7次行政會議通過

1021113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102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整合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持續推動自我評鑑相關行政業務,特設立「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鑑辦公室)

 第二條         評鑑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全校自我評鑑報告書、協助辦理實地訪評及提報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

二、蒐集教育部及專業評鑑機構相關評鑑資訊、提供校內行政支援及諮詢窗口。

三、辦理評鑑講習活動進行人才培訓課程。

四、維護評鑑系統與公告評鑑訊息。

五、建立各單位評鑑資料庫,以利長期追蹤考核及改進分析。

六、執行本校校務與系所評鑑相關業務及校長、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評鑑委員會交辦事務。

 第三條            評鑑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其職掌如下:

一、擬訂自我評鑑相關計畫書草案。

二、編列自我評鑑專款。

三、協助受評單位自我改善計畫經費之應用。             

四、督導評鑑辦公室業務工作之執行。

五、協調校評鑑委員會下設之評鑑工作小組,進行本校校務與系所評鑑之實地訪評工作。

六、    其他評鑑交辦事務。

 第四條         評鑑辦公室視業務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協助處理評鑑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