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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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4
▌東海大學評鑑相關法規
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設置辦法
102年11月13日第1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8年10月2日第1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有效整合自我評鑑相關事宜,持續推動自我評鑑相關行政業務,特設立「東海大學校務及系所評鑑推動辦公室」(以下簡稱評鑑辦公室)。
第二條 評鑑辦公室之任務如下:
一、統整全校自我評鑑報告書、協助辦理實地訪評及提報自我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
二、蒐集教育部及專業評鑑機構相關評鑑資訊、提供校內行政支援及諮詢窗口。
三、辦理評鑑講習活動進行人才培訓課程。
四、維護評鑑系統與公告評鑑訊息。
五、建立各單位評鑑資料庫,以利長期追蹤考核及改進分析。
六、執行本校校務與系所評鑑相關業務及校長、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及校評鑑委員會交辦事務。
第三條 評鑑辦公室置主任一人,由副校長兼任之。其職掌如下:
一、擬訂自我評鑑相關計畫書草案。
二、編列自我評鑑專款。
三、協助受評單位自我改善計畫經費之應用。
四、督導評鑑辦公室業務工作之執行。
五、協調校評鑑委員會下設之評鑑工作小組,進行本校校務與系所評鑑之實地訪評工作。
六、 其他評鑑交辦事務。
第四條 評鑑辦公室視業務需要,得置職員若干人協助處理評鑑相關業務。
第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