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系所等評鑑之自我評鑑委員應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以及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自我評鑑委員人數以每單位或項目三至五人為原則,應有五分之四以上由校外人士擔任。自我評鑑委員之遴聘由系級推薦三至五名,院級推薦三至五名,校評鑑委員會推薦三至五名,報請校長核定優先順序,並通知受評單位依校長核定之順序徵詢委員應聘意願後提請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審定同意。